|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机被偷之后……

2017-01-23 15:26:29

消息来源:四川法制报 评论
胡明 本报记者 唐万贵

买菜时,手机被摸了,等胡女士发觉时,微信钱包里的9400元钱也随之“蒸发”了……近日,西昌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盗刷微信钱包案,将两名涉案男子抓获。

办案民警透露,整个盗刷过程并不复杂,嫌疑人通过手机重新设置微信支付密码,就能完成支付、盗刷。据悉,这也是凉山警方破获的首起微信钱包盗刷案。

目前,两名嫌疑人已经被刑拘。

手机被盗银行卡里的钱飞了

西昌市民胡女士很跟得上潮流,网上购物、做资金盘、玩皮皮麻将等,几乎都是通过手机绑定银行卡后,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因此,手机里也储存了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相关信息。

2016年12月11日9点左右,胡女士出门买菜,不慎被小偷偷去了手机。胡女士对手机失窃一事浑然不知,菜买好后她还去银行存了9400元现金。而直到当天下午2点过,吃完午饭的胡女士准备拿手机给朋友打电话时,才发现手机丢失了。胡女士的第一反应就是到银行取消银行卡与手机的绑定服务,结果到银行发现,上午刚刚存进银行的9400元钱已经全部没有了。

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交易密码也只有自己知晓,那卡上的钱是何时失踪的呢?联系到手机丢失一事,胡女士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赶紧到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报警。

顺藤摸瓜牵出两名盗刷男子

接到胡女士的报案后,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展开侦查,于2016年12月15日查实,胡女士银行卡上的9400元钱是通过被盗的微信转到一名叫“白骨精”的微信账号上的。而“白骨精”微信主人,是“大世界某专卖店”的一名销售人员。

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很快挖出盗刷银行卡转账给“白骨精”的是两名男子。12月23日,办案民警在西昌、昭觉两地将莫某某和尔恩某某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供述,2016年12月11日上午,他以200元的低价从一小偷处购买了胡女士的被窃手机。手机到手后,莫某某通过微信查看手机原机主绑定的银行卡,发现手机里还储存了银行卡和持卡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于是,在查询了绑定银行卡里还有9400元现金的信息后,莫某某顿起邪念,联系另一名男子尔恩某某,两人商量将银行卡里的9400元钱盗刷出来后,先买两部手机再卖出去套现。

12月11日12点左右,两人前往“大世界某专卖店”,在咨询销售人员可以微信支付购买手机后,通过手机验证码重设微信支付密码方式,将胡女士银行卡里的9400元现金分三次提取到微信钱包,再通过加手机销售人员为微信好友,将微信钱包里的9400元钱转给手机销售,购买了两部手机。

新手机到手后,两名犯罪嫌疑人于11日当天以4100元的价格卖了其中一部手机,并将所卖手机的钱挥霍一空。2016年12月14日,两名嫌疑人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了另外一部手机后分赃。

警方揭秘盗刷过程不复杂

胡女士银行卡里的钱是如何被犯罪嫌疑人盗刷的呢?对此,负责该案的办案民警江涛介绍,当犯罪嫌疑人拿到胡女士的手机,得知手机绑定有银行卡后,进入微信红包,选择银行卡支付。在系统提示需要输入支付密码时,选择“忘记密码”操作,选择“重新绑定银行卡或绑定新卡找回密码”,再通过输入手机短信收到的一组验证码,重新设置支付密码,完成支付——整个过程就这么简单。

用这种办法,不仅能把手机绑定的微信红包、银行卡盗刷一空,还能把绑定的支付宝等虚拟支付账号里面的钱转光。

◎民警提醒手机里勿存私密信息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手机中不要储存太多个人隐私,手机支付最好设置为指纹支付。不然手机一旦遗失,将带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个人隐私泄露。

另外,若发现手机被盗时,市民应及时采取解除绑定、挂失账户等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更值得注意的是,市民不要购买来历不明的手机。如果明知是偷来的手机还要购买,从法律上来说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责任编辑:肖勇]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