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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涉劳动报酬纠

2019-01-09 10:17:56

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评论
【案例特点】

  ●涉及面广,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社保待遇等争议纠纷类型

  ●代表性强,从全省4万余件仲裁处理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综合衡量评选出具有典型性、指导性、代表性的案例

  【全景数据】

  ●2018年全省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17万余件,案件数比上一年增长12%

  ●在全年案件量占比中,劳动报酬类约占40%,劳动合同类约占20%,社保待遇类(以工伤待遇为主)约占15%

  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月8日,省人社厅发布2018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例最多。“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以案普法,普及劳动法律和人事政策知识,规范企事业单位用工管理行为,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熊小舟说。

  熊小舟告诉记者,2018年全省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17万余件,案件数比上一年增长12%。案件的多发领域集中在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标准等领域。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省4万余件仲裁处理案件中,经过层层筛选,综合衡量评选出的具有典型性、指导性、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两个共性特点:一是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无争议。二是案例侧重于法制宣传教育,能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规范企事业单位用工管理行为,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记者梳理发现,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劳动报酬类”的纠纷最多,有4件,其余涉及劳动合同类、社保待遇类等类型。这也与我省去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特点相符,2018年,在全年案件量占比中,劳动报酬类约占40%,劳动合同类约占20%,社保待遇类(以工伤待遇为主)约占15%。“劳动报酬类案件最多,既与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相关,也与经济运行形势密不可分。”熊小舟说。案例点击

  如何正确维权 且看典型案例

  □劳动报酬类

  履约竞业限制 劳动者获经济补偿

  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2017年8月,李某辞职离开公司,此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到与某公司单位经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但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3月,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机构认为,虽然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对李某进行补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类

  医疗期满后 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2013年9月,黄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黄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病休。2016年11月,黄某仍不能返岗工作,公司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黄某认为自己仍在医疗期内,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仲裁机关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黄某患病病休属于这种情况,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待遇。黄某持续病休,其实际享受的医疗期已远远超出其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支持黄某的申请。

  □社保待遇类

  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企业应支付工伤待遇

  2010年9月,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李某停工留薪期满后,由于与公司在工伤待遇赔偿上没有达成一致,李某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认为,因为企业没有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企业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支持李某工伤待遇申请,由A公司支付工伤待遇72458.3元。

 
[责任编辑:法治四川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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