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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操作--遭一农民企业家举报。。。。

2018-12-08 14:39:56

消息来源:实适 评论
  二〇一八年国庆前夕: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黄洪平总经理反映,北川法院一些法官与黑恶势力相互串通搞钱,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祸起两张无转账凭据的高利贷借条
系列报道之(一)
    原告李平起诉被告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条1、即: 100万元(其构成款为115万元,月息5万元X23个月=115万元)),借据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借据2、57万元(其构成为借款100万元),借据时间2012年7月18日。李平于2014年9月11日诉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
     北川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北民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怀平所有的18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还将其同等价值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福田村十一组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
重要拐点:鸿鑫有限公司法人姓黄不姓王了
系列报道之(二)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在修建猪场过程中,下欠黄洪平等人材料款和建设费用,2015年1月20日,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王怀平、谢义群分别与黄洪平、田秀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王怀平将其持有75%公司股份以3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洪平,将其持有10%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田秀英。2015年2月26日,北川县工商局向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北川县工商局对北川种养殖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由王怀平变更为黄洪平。
北川法院是这样在执法?
系列报道之(三)
   北川法院首先冻结了北川县农委对鸿鑫种养殖公司到账100万补助款而后,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变更法人六个月过去了,北川法院法官王跃身着便装、戴着墨镜,伙同高利贷放款人李平一起于2015年8月12日,抢劫式运走了黄洪平鸿鑫种养殖公司生猪2331头,其中能繁良种母猪410头,在强运时母猪受到挤压、震惊、流产死去仔猪360多头。北川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在处理生猪后,才向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市场生猪价格,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8月17日,才给北川法院关于生猪价格咨询复函。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你院的价格咨询函,我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你院咨询的生猪的价格进行了监测价格和市场价格的调查,现将处置生猪在咨询基准日的中准价格复函如下:(一)处置母猪单价10.00每公斤;(二)处置毛猪单价每公斤18.00元;(三)处置断奶猪单价,每公斤26.00元;(四)、处
置未断奶仔猪单价100.00元-150.00元/头、此复函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5年8月17日。
公证造假
    北川法院在2015年8月12日处置鸿鑫种养殖公司生猪后,8月13才去北川县公证处找李德安公证,李没到养殖现场,全凭北川法院院长张剑委托代理人王跃提供系列资料,李德安编写出了北认字第384号《公证书》,鸿鑫种养殖公司法人黄洪平对北川县公证处出具的(2015)北证字第384号《公证书》中存在五大错误给于指出: (1)公证全程无任何
影像资料;(2)公证书中出现了全国不通用、不规范的计量单位“套”,(3)法院提供的猪只照片并非在鸿鑫种养殖猪场现场拍摄;(4)公证书中,猪只数量重量不清,价格不明,(5)法院在竞卖生猪中只有李平一人包揽后再转卖出去。为此: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法人黄洪平于2018
年2月2日再次向北川县公证处递交《公证再复查申请书》,请求依法再复查并撤销本处(2015)北证字第384号《公证书》。公证员:桂正西进行复查,经过审查、核实,公证中的确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证处川北公复决字(2016)1号《公证复查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证处(2015)北证字第384号《公证》。四川省北羌族自治县公证处,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八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北川法院便有新对策
系列报道之(四)
    绵阳中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 (2016)川07民再3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 )北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两张借条系王怀平出具,可能系伪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其凭持有的借条起诉,原审以查明的事实处理并无不当,对于一审利息计算的问题,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鸿鑫种养殖公司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6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为:由被告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王怀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59736.72元,王怀平欠李平的钱、北川法院查封冻结是王怀平的现金存款180万元,查封福田村十一组厂房,机器设备、难道都抵不够李平459736.72元。北川法院的违纪、违法的法官,为了钱伙同高利贷放款人李平一道抢劫黄洪平养殖场生猪2331头,至使给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造成3000万元的损失。违法法官在上层保护伞看到北川法院的一些法官把祸给他们惹大,不但不追责问罪,便庇护、支使辞职,调离北川法院以免追责。
谁为鸿鑫种养殖公司报关三千万埋单?
系列报道之(五)
    案件剖析:北川法院执行法官把生猪处理后才去咨询涪城区生猪认证中心,北川法院为什么不到安县、江油市较近
的生猪价格中心去咨询,而到较远的涪城生猪价格中心咨询,复函北川法院处置母猪的价格,是指淘汰母猪的价格,并非能繁良种母猪价格。北川法院的执行法官戴着墨镜穿便装把自己拌成恶势力的模样,更重要的是怕群众认出他是执法人员,口吃鱼还要闭腥气,北川法院看到鸿鑫种养殖公司猪场的猪更比他们法院查封厂房、机器、设备更值金钱,更加便利处理,所以早与高利贷放款人合谋,不问青红皂白。连招呼都不打,把猪场2331头生猪转运走后,再由放款人李平倒卖。鸿鑫种养殖公司股权转让6个多月时间或许有什么错处?北川法院不认可北川工商局,工商股权变更转让,才导致北川法院抢劫式赶猪事件的发生。鸿鑫种养殖公司410头能繁良种母猪,现以3年多时间,按两年产5窝仔猪,每窝至少产10头小猪计算,3年产多少头?
    北川法院的违法法官,他们的上层保护伞把违法法官庇护辞职、调离走是有更大目的,怕将来追责、把责任推到他们的头上,更是掩人耳目,搪塞民众口舌。北川法院及上层保护伞为鸿鑫种养殖公司损失3000.00万元埋单。
 
 
                                       
 
 
                               
                                  笔者:实适
                                2018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法治四川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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