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婚外的讨债借据

2017-01-23 15:21:26

消息来源:四川法制报 评论
昔日婚外情男女双方反目后,曾经你情我愿形成的“债务”该怎么算?内江市一女子和绵阳市涪城区一男子分手后,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万元的欠条,起诉男方以及男方已经离婚的妻子共同还钱。

女子讨债

要求被告共同还钱

2015年6月,内江女子胡某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万元的欠条,将绵阳市涪城区男子易某以及与易某离婚不到一个月的妻子颜某诉至三台县法院。

胡某称,易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3月26日两次向她借款40万元,约定在2014年6月全部偿还,到期后,经她多次向易某、颜某催收,两人都拒不偿还借款。胡某请求法院判决易某、颜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男子辩称

写有欠条借条但不欠债

易某辩称,他与被告颜某结婚10余年,一直没有生育。2013年6月,他通过微信与胡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为了让胡某给他生子,在胡某的要求下,他两次给胡某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总计金额为40万元,实际并没有借胡某的钱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三台县的颜某认为,她与易某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近两年来,易某没有给家里拿过钱。她与易某已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借款有据欠款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某在给胡某出具20万元的欠条时,还承诺如未及时归还,愿按每月4000元的利息加算,而4个月后再次出具20万元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等。

易某出具借条不到一个月,就和胡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胡某投资额为51%,易某投资额为49%。2014年底,易某和胡某反目,之后胡某开始向易某讨债。2015年5月,易某和颜某协议离婚。

近日,三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向胡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胡某对资金来源所举的证据,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基本一致,依法确认该借款成立。本案中,该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该借款从2014年6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而胡某虽提供了由易某书写的欠条,但易某对该欠款予以否认,且胡某也未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也未作出该款合理流向的解释,因而对胡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针对胡某要求易某、颜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法院认为,胡某与易某发生借贷关系时,虽颜某与易某还是夫妻,但颜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颜某对该借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易某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条或欠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据,前提必须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对于像本案这种争议较大的借欠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表示要一致外,还需要有相关的凭证,如交付凭证,第三方证人在场或图像、视频等依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该案中,由于没有相关凭证,所以法院作出支持借条,不支持欠条的判决。 王啸 李旭

[责任编辑:肖勇]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