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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男子酒后骑车摔伤去世 法院判同饮者赔

2018-12-14 10:16:40

消息来源:四川法制报 评论

       法院判决:同饮3人按过错比例承担次要责任

       患有癫痫的男子朱某被朋友邀请一同饮酒,没想到酒后驾驶摩托车出了事,不久后去世,朱某的母亲一气之下将同席饮酒者告上法庭。近日,三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

  邀约吃饭 酒后骑摩托摔伤

  今年49岁的朱某是三台县某村人,患有癫痫,平日里会去给邻里乡亲帮忙挣点小钱。今年4月29日,因杨某家捞鱼缺人手,就请朱某与谌某、谢某等帮忙抬鱼。结束后,杨某携家人宴请3人到镇上一饭店吃午饭。

  吃饭时,朱某与杨某、谌某共同喝了两斤白酒,谢某与3人共同喝了白酒。饮酒结束后,朱某先行骑摩托离开,谢某也在朱某之后骑摩托车回家。其间,朱某在街道上滑倒两次,谢某见状便劝朱某不要再骑,但朱某未听。

  随后谢某在某路段发现朱某摔倒路边不省人事,遂打电话通知急救和朱某亲属。朱某随后被送往绵阳市骨科医院初步检查。检查无大碍后,朱某要求回村卫生站接受治疗。5月1日,朱某病情加重,转到绵阳三医院住院,两天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建议手术治疗。但朱某及其家属拒绝并要求出院,次日,朱某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摔伤去世 家属状告同饮者

  回当地接受治疗的当天,朱某去世。治疗过程中,杨某给付朱某医疗费等共计3300元,谌某给付2500元,谢某给付1000元。

  朱某的母亲赵某认为朱某的死是由于与杨某等人喝酒造成的,便将3人告上了法庭,要求3人赔偿各项费用10余万元。今年7月,三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杨某及谌某辩称,因不知道朱某酒量大小,吃饭时他自己倒酒喝,他人没有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朱某执意要骑车回家;朱某系死因不明,希望原告对死者死亡原因举证。谢某辩称,自己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权利,也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义务,朱某骑车摔倒,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三被告在辩称中均称不知道朱某有癫痫病。

患有癫痫的男子朱某被朋友邀请一同饮酒,没想到酒后驾驶摩托车出了事,不久后去世,朱某的母亲一气之下将同席饮酒者告上法庭。近日,三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

  邀约吃饭 酒后骑摩托摔伤

  今年49岁的朱某是三台县某村人,患有癫痫,平日里会去给邻里乡亲帮忙挣点小钱。今年4月29日,因杨某家捞鱼缺人手,就请朱某与谌某、谢某等帮忙抬鱼。结束后,杨某携家人宴请3人到镇上一饭店吃午饭。

  吃饭时,朱某与杨某、谌某共同喝了两斤白酒,谢某与3人共同喝了白酒。饮酒结束后,朱某先行骑摩托离开,谢某也在朱某之后骑摩托车回家。其间,朱某在街道上滑倒两次,谢某见状便劝朱某不要再骑,但朱某未听。

  随后谢某在某路段发现朱某摔倒路边不省人事,遂打电话通知急救和朱某亲属。朱某随后被送往绵阳市骨科医院初步检查。检查无大碍后,朱某要求回村卫生站接受治疗。5月1日,朱某病情加重,转到绵阳三医院住院,两天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建议手术治疗。但朱某及其家属拒绝并要求出院,次日,朱某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摔伤去世 家属状告同饮者

  回当地接受治疗的当天,朱某去世。治疗过程中,杨某给付朱某医疗费等共计3300元,谌某给付2500元,谢某给付1000元。

  朱某的母亲赵某认为朱某的死是由于与杨某等人喝酒造成的,便将3人告上了法庭,要求3人赔偿各项费用10余万元。今年7月,三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杨某及谌某辩称,因不知道朱某酒量大小,吃饭时他自己倒酒喝,他人没有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朱某执意要骑车回家;朱某系死因不明,希望原告对死者死亡原因举证。谢某辩称,自己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权利,也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义务,朱某骑车摔倒,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三被告在辩称中均称不知道朱某有癫痫病。

患有癫痫的男子朱某被朋友邀请一同饮酒,没想到酒后驾驶摩托车出了事,不久后去世,朱某的母亲一气之下将同席饮酒者告上法庭。近日,三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

  邀约吃饭 酒后骑摩托摔伤

  今年49岁的朱某是三台县某村人,患有癫痫,平日里会去给邻里乡亲帮忙挣点小钱。今年4月29日,因杨某家捞鱼缺人手,就请朱某与谌某、谢某等帮忙抬鱼。结束后,杨某携家人宴请3人到镇上一饭店吃午饭。

  吃饭时,朱某与杨某、谌某共同喝了两斤白酒,谢某与3人共同喝了白酒。饮酒结束后,朱某先行骑摩托离开,谢某也在朱某之后骑摩托车回家。其间,朱某在街道上滑倒两次,谢某见状便劝朱某不要再骑,但朱某未听。

  随后谢某在某路段发现朱某摔倒路边不省人事,遂打电话通知急救和朱某亲属。朱某随后被送往绵阳市骨科医院初步检查。检查无大碍后,朱某要求回村卫生站接受治疗。5月1日,朱某病情加重,转到绵阳三医院住院,两天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建议手术治疗。但朱某及其家属拒绝并要求出院,次日,朱某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摔伤去世 家属状告同饮者

  回当地接受治疗的当天,朱某去世。治疗过程中,杨某给付朱某医疗费等共计3300元,谌某给付2500元,谢某给付1000元。

  朱某的母亲赵某认为朱某的死是由于与杨某等人喝酒造成的,便将3人告上了法庭,要求3人赔偿各项费用10余万元。今年7月,三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杨某及谌某辩称,因不知道朱某酒量大小,吃饭时他自己倒酒喝,他人没有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朱某执意要骑车回家;朱某系死因不明,希望原告对死者死亡原因举证。谢某辩称,自己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权利,也没有阻止朱某喝酒的义务,朱某骑车摔倒,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三被告在辩称中均称不知道朱某有癫痫病。

       法院判决 同饮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参加杨某组织的饭局时,与谌某、谢某、杨某同饮后,骑车回家并受伤死亡,饭局组织者及同饮者均应视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朱某饮酒骑车行为在死亡后果

  中的原因比例是多少?在审理中,由于双方均不申请对朱某的死因及外伤进行鉴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认定:酒后骑车是朱某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不排除路滑、癫痫发作、车速过快等情况;摔倒受伤是死亡原因之一,未配合医院及时进行合理治疗也是死亡原因之一。该案系多因一果致人死亡,法院最终酌定朱某饮酒骑车行为在死亡后果中的原因比例为30%。

  对于三人是否对朱某饮酒骑车的行为有过错的争议,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具体表现为不强行劝酒、酒后照顾醉酒者、保障回家安全等。杨某作为组织者请3人吃饭喝酒并同饮,负有最大的照顾义务。谌某作为同饮者,义务次之。谢某未参与后期饮酒,具有最小的照顾义务。三人虽均作出了劝阻朱某酒后骑车回家的行为,但均没有有效劝阻或者护送其回家,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案情,朱某在已经摔倒的情况下仍不听劝阻、坚持继续骑车回家,自身具有较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朱某饮酒骑车行为中,法院酌定朱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杨某、谌某、谢某分别承担35%、10%、5%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除已经支付3300元外赔偿27598元;谌某除已经支付2500元外赔偿6328元;谢某除已经支付1000元外赔偿3414元。

[责任编辑:法治四川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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