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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在成都街边设赌局 围观路人被骗惨了

2019-03-04 14:33:02

消息来源:四川法治报 评论
     一伙人在街边堂而皇之的摆起赌摊,诱骗路人下注后,通过调包的方式暗中操控结果,骗人钱财。2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团伙诈骗案件,被告人梁某、刘某某等10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10至11个月。
    
分工合作摆赌摊诈骗钱财

  “炸灯灯宝”在龙泉驿当地是一种常见的赌局,庄家准备三张牌,其中只有一张花色不同,打乱顺序后让人下注压定。这种赌摊,在人口杂乱密集的城市边缘地带时有出现,乍看像是碰运气,实则可操作,逐渐成为一种骗钱的手法。

  2018年年初,梁某、兰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刘某二、李某、刘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在一个微信群中闲聊时,想到了用“炸灯灯宝”赚钱的“好方法”,便决定合伙引人入局、骗人钱财。

  2018年3月30日,梁某、兰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共谋外出实施诈骗,由刘某二负责驾驶车辆,刘某某负责坐庄,其他人充当“油子”下注、起哄……

  当天,梁某等人聚集在龙泉驿区洪河二手市场大门外的空地上摆起了摊。二手市场外人群密集、车水马龙,正是梁某等人心目中实施诈骗的最佳地点。来往人群被起哄声吸引,逐渐聚集在梁某等人的摊位前。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油子”们更来劲,和庄家一唱一和卖力“表演”,引得众人跃跃欲试。

  一直在旁观看的路人李某某见“油子”总是赢钱,禁不住诱惑,遂参与其中。庄家随即找准时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调包纸牌,操控赌局输赢,成功骗到李某某的金戒指一枚。后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诈骗的金戒指价值1427。 41元。

  利欲熏心 二次作案落法网

  梁某等人没想到“炸灯灯宝”骗人钱财如此容易,尝到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

  2018年4月9日,梁某、兰某某等人来到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菜市场外摆摊。同样的手法、同样的套路吸引了不少人驻足围观。这一次,不幸中招的人却换成了郭某某,不仅输光了身上携带的现金,郭某某的金手镯也被梁某等人骗了去。经认定,郭某某的金手镯价值17006.50元。

  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的郭某某才恍然大悟,遂向龙泉驿警方报了案。

  就在梁某等人为二次出手再次得逞而兴奋的时候,却等来了警方的“铁手镯”。2018年4月10日,梁某等人因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9日。2018年4月19日,梁某等人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梁某等人被龙泉驿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相互伙同 10人均构成诈骗罪

  落网后,梁某等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还了李某某、郭某某两名被害人的财物,取得了李某某、郭某某的谅解。

  2019年1月3日,龙泉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兰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刘某二、李某、刘某、张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兰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刘某二、李某、刘某、张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等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赌博下注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的情节分别量刑。10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刘某二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兰某某、刘某某、李某、刘某、邓某某、蔡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二、李某、刘某、张某某、邓某某、蔡某某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根据被告人梁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梁某等人有期徒刑10至11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赌博只是一种掩饰诈骗的手段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欺诈行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利用赌博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分为圈套型“赌博犯罪”和赌博型“诈骗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诈骗意图,赌博只是一种掩饰诈骗的手段。通过有序分工、默契配合,操控赌局输赢,完全不符合赌博行为凭借个人运气和牌技决定输赢的特性,所以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类设赌摊的犯罪模式经久不衰,就是利用被害人的侥幸心理。见到此类赌摊时,不要参与和围观,以免因为贪图小便宜造成自身财物的损失。”


[责任编辑:法治四川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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