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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十一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2019-06-19 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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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十一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完美的证据体系可以使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并有效指控犯罪,而忽视证据审查则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1、收集证人证言的手段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笔者通过查阅上千份无罪判决发现,证人证言收集手段的非法性主要集中在威胁、诱导、询问时间超期等非暴力形式,因此律师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重点关注侦查人员的询问口吻及询问时长。

 

  【无罪判例】:

   判例一:刘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侯马市法院(2018)晋1081刑初6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询问证人候某某的侦查人员始终只有一名且存有明显诱导方式发问、严重倾向被害人一方,故对证人候某某的询问笔录“不予采纳”。

 

▌2、取证程序违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系立案前收集,立案后未重新收集;

  2.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

  3.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签名并确认;

  4.询问未成年证人未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5.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6.询问证人时未告知相关权利,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7.证人笔录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无罪判例】:

  判例二:汪鲁新、汪鲁安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峨眉山市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可变性强,该案中,证人证言均系在立案前收集,该案立案后没有经过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判例三: 徐金桃失火罪案

   案号:罗田县法院(2014)鄂罗田刑初字第0008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侦查人员先询问证人叶某某,后询问被告人徐金桃,在此期间,对叶某某、徐金桃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且叶某某作为在场人在徐金桃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法院认为证人与被告人存在串供的可能。

 

  判例四:周某挪用公款罪案

  案号:涉县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系立案之前收集,且对于未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没有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证人缺乏作证能力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重点审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无罪判例】:

  判例五:吴某光非法侵入住宅罪案

  案号:茂名市中院(2017)粤09刑终392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吴某曾患精神病,吴某所患精神病是否治愈、何时治愈,没有医院、医生作出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吴某作证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没有鉴定意见证实,存有疑问,应视为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证言为传来证据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无罪判例】:

  判例六: 唐某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唐山市路南区法院(2016)冀0202刑初16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证人张某、王某、邬某是在王某受伤后赶到现场听王某说是被唐某某用铁管打伤的,其证言是传来证据。

 

  判例七:王梦军强奸罪案

  案号:安徽省高院(2017)皖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证人樊某的证言虽证明听被害人田某说其被王梦军强奸,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中关于强奸行为发生的内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后向其转述的,樊某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田某被强奸的过程。

 

▌5、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若存在利害关系,律师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向办案机关揭示证人证言存在失真的风险。

 

  【无罪判例】:

  判例八:赵宝、吕倩诈骗罪案

  案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2017)内01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证人石某某、杨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证人高某、杨某某系达昕泰公司员工,二人与石某某、杨某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故以上四名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补强并据以认定由各股东签名确认的2014年6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为虚假,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判例九:王某合同诈骗罪案

  案号:普宁市法院(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1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鉴于林某的证言与本案其它证据证明的事实存在一定出入,且林某作为仓库管理员负责在发货单上备注单价有悖常理,结合林某与方某存在亲戚关系,林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故对该证据不宜采信。

 

  判例十:蔡宝良故意伤害罪案

  案号:西宁市城北区法院(2018)青0105刑初21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法治四川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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